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玺财电商咨询:退休返聘人员工资适用基数的问题

返回列表来源:炬财电商财税 发布日期:2023-11-30 10:03:53 浏览:-

1、工会经费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退休人员不需要缴纳工会经费,那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需要缴纳,要以当地工会的要求为依据。如果当地要求缴纳的,那以退休返聘人员工资为基数计算缴纳的工会经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玺财电商咨询:退休返聘人员工资适用基数的问题

2、职工教育费和福利费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另外参考个人所得税法规中对“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时,要求受雇的退休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是否可以理解因为耗用相关的经费、享受相应的福利,对应的资就应当作为职工教育经费与福利费的基数?

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也明确“企业因雇用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所以,没有特别规定的,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为基数计算的限额内的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残保金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明确,计算缴纳残保金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因为退休返聘人员与任职单位不能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应当不纳入残保金计算的职工人数。

天津地区明确退休人员依法自社保正式领取退休金的(不包括内部退养等非正式退休人员),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如接受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虽具有劳动关系,但依法不应再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因此,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缴纳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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